《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31条措施”

2019年1月1日,《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一个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促进及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山东省落实“31条措施”的具体举措。

 

一、领导重视,多方协力,确保《条例》顺利出台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我们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山东省委对此高度重视,将出台《条例》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作出重要批示。山东省委分管领导多次听取《条例》制定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山东省一类立法项目,党组书记、副主任于晓明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条例》文本。有关方面在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4个环节:广泛听取台商意见,回应台商诉求;深入调研,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操作性;紧扣山东实际,将“31条措施”核心内容融入《条例》;精雕细琢,严谨规范,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

 

二、服务大局,突出特色,充分体现“31条措施”内容

 

《条例》紧密结合山东省发展战略,充分融入“31条措施”内容,提出诸多创新性规定。一是充分体现山东特色。《条例》立足于山东省发展现状,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参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和海洋强省建设等,在农业支持、土地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台湾同胞投资者优惠和扶持。二是充分体现同等待遇。《条例》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依法平等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以外的行业、领域,与山东省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三是充分体现营商环境优化。《条例》明确政府向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规定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四是充分体现运用法治维护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明确了台商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和台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解决途径,全面细致回应了台商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三、扩大影响,推动落实,切实使台湾同胞得到实惠

 

《条例》正式施行后,山东省委台港澳办将加强谋划,多措并举,切实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将施行《条例》与落实“31条措施”和《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56条措施”)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打好贯彻落实“31条措施”的组合拳。“56条措施”是“31条措施”在政策层面的山东版,《条例》是从立法层面将“31条措施”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在山东升格为地方性法规,形成落实“31条措施”系统化、规范化的工作格局。二是充分宣传、扩大影响,形成贯彻落实“31条措施”、用好《条例》和“56条措施”的良好氛围。《条例》颁布后,新华社、《联合报》等两岸主流媒体积极报道,国台办新闻发布会给予推介,进一步在岛内引起广泛影响。三是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制定“56条措施”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和责任,形成《条例》、“56条措施”及其实施细则相互补充、不断深化的系列政策措施,真正把“31条措施”在山东落地生根,确保台湾同胞得到实惠。(中国台湾网、山东省台港澳办联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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