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津:驳“2758号决议未解决台湾代表权”的错误论调

王英津:驳“2758号决议未解决台湾代表权”的错误论调

 

王英津,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国发院研究员。(中国台湾网 符海川 摄)

 

“台独”势力为了给台湾参与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制造理论依据,声称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758号决议只解决了中国代表权问题,没有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理由是该决议“不仅未提及台湾,更没有提及台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或中国对台湾拥有任何主权”。此论调是“台独”势力歪曲2758号决议、割裂两岸历史和法理连接、推行“台独”路线的错误说辞,必须予以澄清和驳斥。

 

一、2758号决议已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

 

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表决由阿尔巴尼亚等23个国家提出的要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权”提案,该提案以多数赞同获得通过,并随即成为联合国大会的正式决议,即2758号决议。该决议的全文分上下两段,上半段为:“联合国大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下半段为:“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从以上文字不难看出,2758号决议已彻底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台湾是中国的一个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自然包括台湾在内。所谓台湾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是根本不存在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决议内在精神看,2758号决议没有提及“台湾”的文字,恰恰表明台湾的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该决议不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还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里行使中国代表权的资格,此中国自然是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整个中国。所以,2758号决议解决了中国的代表权问题。中国代表权问题与台湾代表权问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里行使中国代表权问题,也就连带着解决了其在联合国里行使台湾代表权问题。至于2758号决议“未提及到台湾、没有论及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在2758号决议之前,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已是主流国际社会共识,加之该决议解决的是“代表权之争问题”,而不是“增加联合国席位问题”,故在2758号决议中无须提及台湾,就如同2758号决议中无须提及广东或福建等地区是一样的。所以,“台独”势力所谓“2758号决议没有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的论调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第二,从法理上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包含着对台湾代表权的继承。1945年战败后,日本依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和要求,将台湾归还了中国。由于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故由其代表中国从日本手中接管了台湾,自此台湾回归中国。次年,“中华民国宪法”在南京制定,10余名来自台湾的“国大代表”参与了“制宪”及尔后的“行宪”,台湾在宪法上成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的一部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宣告其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从国际法角度看,这一重大事件引发的继承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新政权取代旧政权的政府继承,而非一个国家取代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国家继承。从主体性上看,中国依然只有一个,它所发生的变化只是中国内部中央政权的更迭,并没有从中国分离出一个新的国家。中国作为单一国际法主体的性质没有改变,其主权和领土疆域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包含着对作为中华民国固有疆域一部分之台湾的继承。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并有效地控制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后,就在法理上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的资格,但由于当时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的阻挠,这一继承关系直至1971年10月2758号决议通过后才在事实上得以实现。

 

第三,从国际社会处理涉台事务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着台湾的代表权。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这些国家在承诺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只同台湾进行非官方和民间性的交往。在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方面,国际组织通常会就是否允许台湾参与,以及参与的资格、身份、名义等问题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协商,并征得其同意。譬如,台湾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奥运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都是在这些国际组织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台湾以适当名义(例如,“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中国台湾”“中国台北”等)参与。因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有决定权的。

 

第四,从联合国立场看,始终坚持台湾的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坚持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处理涉台事务,认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2758号决议通过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等联合国所属机构随后也通过内容类似的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所属机构的合法席位。此后,联合国多次重申并切实遵照2758号决议处理涉台事务。比如,世卫大会1972年通过25.1号决议,重申2758号决议,确认中国在世卫组织的代表权问题。事实表明,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以实际行动遵循2758号决议,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代表权。需要指出的是,虽然2758号决议解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的中国代表权问题,并未涉及解决联合国系统之外(如其他国际组织和外交领域)的中国代表权问题。但联合国毕竟是全世界最重要、最具影响的主权国家间的组织,故其作出的决议对其他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仍具有类似“判例法”的效力,发挥着不可低估的示范作用。

 

第五,从两岸博弈过程看,不存在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台湾代表权。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后,继续以“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政府”名义对台湾地区实施统治,但其始终秉持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立场和精神。自1949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1971年通过2758号决议的22年间,两岸隔海对峙,双方均坚持己方政权为代表全中国的合法政权。说到底,两岸关于中国代表权的纷争是哪一方有资格在联合国里代表中国行使主权的政权之争,其本身就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体现。无论由哪一方来行使中国主权或代表权,均不会改变台湾属于中国一部分的事实。

 

第六,从国际社会主流认知看,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目前,世界上已有180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主要大国和国际组织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表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全中国已获得广泛的国际认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同台湾只能保持非官方的关系。

 

二、歪曲2758号决议的错误逻辑

 

尽管2758号决议早已从政治、法律和程序上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和台湾代表权问题,但“台独”势力却罔顾这一事实,从“台湾不是中国一部分”的角度出发,谎称2758号决议只解决了中国代表权问题,而没有解决台湾代表权问题。在此基础上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进而论证“台湾是独立主权国家”,旨在为“台湾申请加入联合国”提供理论铺垫和法理支撑。

 

该“台独”论调的基本逻辑是:2758号决议解决的是中国代表权问题,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两者之间的代表权之争,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那是它们两者之间的事情,这与台湾没有关联,因为台湾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属于“中华民国”,所以中国代表权问题的解决并不等于台湾代表权问题的解决。为了给自己的论述提供法理支撑,他们还从1952年的《旧金山和约》中寻找依据,以支撑“台湾地位未定论”。

 

“台独”势力可谓费尽心思,杜撰出一整套“台独”理论和论述,为其“台独” 主张提供法理支撑。本来,中国的代表权中包含着台湾的代表权,但“台独”势力却硬将中国代表权与台湾代表权并列起来,目的是论证“台湾是中国之外的另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正如今年5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不论‘台独’分裂势力如何企图篡改歪曲台湾历史事实,如何企图包装‘台独’主张诉求,都不能改变其分裂国家的险恶用心。” 

 

需要指出的是,“台独”势力杜撰出的各种论述始终无法摆脱一个困境,那就是台湾与“中华民国”的关系,他们一方面要借壳“中华民国”,另一方面又要否定“中华民国”,图谋“台湾法理独立”。近期,蔡英文抛出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调,在其连任讲话中再度鼓吹“中华民国台湾”是“一个在惊涛骇浪中走过来的国家”。这种论调企图将各种“台独”论述“国号化”,将他们所称的“这个国家”从时间和空间上直接限缩于1949年以来的台湾,从而割裂了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法理连接。当然,蔡英文的“中华民国台湾”也只是一个过渡性论述,其最终指向是建立所谓“台湾共和国”。

 

三、歪曲2758号决议旨在支撑“台湾地位未定论”

 

“台独”势力歪曲2758号决议不是孤立的,他们同时还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共同支撑“台湾地位未定论”,进而论证“台湾是中国之外的另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笔者将其整个“台独”理论体系,概括为:“三个否定”+“一个坚持”=“一个目的”。具体说来,所谓“三个否定”,即指否定或歪曲《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号决议三个国际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或拘束力;所谓“一个坚持”,是指坚持认定1952年《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所谓“一个目的”,是说“台独”势力“三个否定”和“一个坚持”的目的是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论”,以最终建立“台湾共和国”。

 

“台独”势力否定或歪曲《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号决议的论调是一脉相承、三位一体的说辞。“台独”势力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是:其一,《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宣言、公告,而不属于国际条约;其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签署,日本没有参加,不是缔约方,故这两个文件对日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台独”势力认为,1951年同盟国与日本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才是处理台湾主权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他们认为,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只表示“放弃”了台湾的主权,但并未表示要将台湾“交还”中国,所以,台湾的地位和前途处于未定状态。既然如此,根据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原则,台湾属于居住在台湾领土之上的2300万人民,因而台湾人民自决台湾的前途也就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以上歪曲《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论调,颇具迷惑性,但深入研究后不难发现,这些论调均不能成立。《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均属国际条约,二者虽然在名称上没有“条约”、“合约”等字眼,但它们具备国际条约的构成要件。中、美等国跟日本之后签署的《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也清楚地表明,不但美、苏、英三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承担了让日本将台湾交还中国的义务,而且日本也明确接受了将台湾归还中国的国际义务。两个文件对日本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均符合国际法原理和规范,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容否定。这两个文件是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台湾属于中国的重要法律证明。

 

其实,上述论调与早前“台独”势力主张的“公投制宪”“2300万人决定论”以及近期蔡英文的“中华民国台湾”等都是一脉相承、内外呼应的,它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支撑”着“台湾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笔者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让大家认识到:“台独”势力歪曲2758号决议的论调只是岛内“台独”理论体系的一部分,有其深刻复杂的社会政治背景,只有将“台独”势力歪曲2758号决议的论调放置于这样一个更广阔的空间中来观察,才能更进一步认清其险恶的政治图谋。(原文刊载于中国评论通讯社 2020年6月25日,原文标题:《驳“2758号决议未解决台湾代表权”的错误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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