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最终裁定 对原产美日进口氢碘酸征反倾销税
| 编辑: 母曼晔 | 时间: 2018-10-16 10:05:59 | 来源: 人民日报 |
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41.1%-123.4%,征收期限为5年。
应国内氢碘酸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上述最终裁定。(人民日报电 记者王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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