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编辑: 王瑞颖 | 时间: 2020-02-07 11:46:20 | 来源: 新华社 |
记者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记者郁琼源)
标签:
相关新闻
- 2020-02-07台湾新增3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 累计16例
- 2020-02-07【武汉十四日】英雄的城市,你定能过关!
- 2020-02-07来自外国朋友的祝福:“热干面”加油!
新闻推荐
- 十项措施落地开花,民进党的“恐吓牌”为何失灵?2026-06-18
- “我们带粽子去看你” 台胞端午踏上寻亲路2026-06-18
- 台青何佳伟:我在厦门海沧当“社区营造员”2026-06-18
- 来大陆看世界杯 邀约背后是亲情和实力2026-06-18
- 鼓声激荡浃江水 两岸情深百舸争流2026-06-18
- 《给阿嬷的情书》在新加坡首映2026-06-18






